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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产品业务

销售产品业务

发布时间:2012/4/7  浏览数: 1844 次  浏览字体:[ ]
红星工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2008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:
24、12月26日,预收大观工厂订购A产品货款100000元存入银行。
25、12月27日,销售给大名工厂A产品10件,每件售价18000元,价款180000元,增值税30600,款项存入银行
26、12月27日,收到大红工厂前欠款200000存入银行
27、12月28日,销售给大金公司B产品20件,每件10000元,价款200000元,增值税34000元,收到一张期限3个月,票面金额234000的商业汇票 
28、12月30日,向大观工厂发出预定的A产品20件,每件售价18000元,价款360000元,增值税61200元
29、12月31日,收到大观工厂补付货款321200元
30、12月31日,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销售产品运杂费2000元
31、12月31日,以现金支付广告费800元
32、12月31日,收到大理工厂票据款75000元存入银行
33、12月31日,按本月产品销售收入和10%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
34、12月31日,销售一批原材料给长江工厂,售价15000元,增值税2550元,货款尚未收到
35、12月31日,结转本月已经售出原材料实际成本12000元
36、12月31日,结转本月已售A产品的销售成本400000元,B产品的销售成本100000元。 
37、12月31日,取得罚款收入600元存入银行
38、12月31日,以银行存款支付罚款1000元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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